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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捷代取各地区无缝气瓶生产制造许可资质

信息编号:1196073 发布时间:2019-03-15 13:51:2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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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第十条?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鉴定评审规则》)的要求,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、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,提出评审结论意见。
    第十一条?评审结论意见分为“符合条件”、“需要整改”、“不符合条件”。
   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,为“符合条件”;申请单位现有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,但是在短时间内进行整改,能够达到许可条件的,为“需要整改”。
    存在以下情况,为“不符合条件”:
    ㈠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;
    ㈡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,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;
    ㈢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,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,管理混乱;
    ㈣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;
    ㈤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。
    评审结论意见为“需要整改”或“不符合条件”的,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《鉴定评审规则》的要求,出具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,书面通知申请单位。
    评审结论意见为“需要整改”的,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,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,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,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。进行现场确认时,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。
    第十二条?鉴定评审机构意见为“符合条件”或者经过整改确认“符合条件”的,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《鉴定评审规则》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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